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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企业履行2020年度年报公示义务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1-07-17 作者: 来源:

  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,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核准登记且目前为存续状态的企业,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报送2020年度年报,并向社会公示。

  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,请在2021年7月16日起及时补报年报并公示。2021年7月31日前仍未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,本局将依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等法规进行处理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2021年7月15日


原文链接:http://amr.gd.gov.cn/zwgk/tzgg/content/post_334533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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